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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車3C認證-機動車輛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
發布時間:2012/6/4 10:52:57 查看次數:7525 |
【法規標題】機動車輛類(汽車消防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頒布單位】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全文】
機動車輛類(汽車消防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2004年第16號公告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與國家認監委聯合發布的《〈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中產品的適用范圍》(2002年聯合公告第60號)規定,消防車產品已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范圍。由于消防車產品的專業性較強,專用部分安全問題較多,原有的《機動車輛類(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編號:CNCA-02C-023: 2002)已經不能滿足工作要求,經商公安部并廣泛征求有關企業意見后,國家認監委針對消防車產品專門制定了《機動車輛類(汽車消防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編號:CNCA-02C-023:2002/A1),現予以公告。
本規則自2004年8月1日開始實施,自2005年10月1日起,消防車產品須按本認證規則的要求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并加施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進口、銷售和使用。自2004年8月1日起,申請人可以向指定認證機構提出消防車產品的認證申請。
附件:機動車輛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編號:CNCA—02C—023:2002/A1
機動車輛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汽車消防車產品
2004-05-01發布 2004-08-01實施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
目 錄
1.適用范圍……………………………………………………………5
2. 術語…………………………………………………………………5
3. 認證模式……………………………………………………………5
4. 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5
4.1 認證申請 ………………………………………………………5
4.2 型式檢驗………………………………………………………5
4.3 初始工廠審查…………………………………………6
4.4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7
4.5 獲證后監督……………………………………………………8
5. 認證證書……………………………………………………………9
5.1 認證證書的有效性…………………………………………….9
5.2 認證的變更 ……………………………………………………9
5.3 認證的暫停、注銷和撤消…………………………………….10
6. 認證標志的使用規定……………………………………………10
6.1 準許使用的標志樣式 …………………………………………10
6.2 標志加施 ………………………………………………………10
7. 認證收費……………………………………………………………10
附件1 消防車產品強制性認證所需資料……………………………11
附件2 消防車送樣清單…………………………………………… … 15
附件3 (一)消防車整車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17
(二)消防車主要總成件、附件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23
附件4 消防車產品認證須具備的生產和檢測設備清單…………………25
附件5 消防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28
1.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各類消防車。
2.術語
車輛的定義見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 17350一1998 《專用汽車和專用半掛車術語和代號》; 車輛的分類見GB/T 15089一2001《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消防車的分類見GA114《消防車產品型號編制方法》。
3.認證模式
型式檢驗+初始工廠審查+獲證后監督。
4.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 認證申請
4.1.1 申請單元劃分
4.1.1.1 不同生產廠的車輛不能劃在同一單元。
4.1.1.2 不是同一類型的車輛不能劃在同一單元(不同類型車輛是指GA114-1995《消防車型號編制方法》中規定的不同結構特征的消防車)。
4.1.1.3 專用裝置主要結構及總成不同的車輛不能劃在同一單元(如罐體結構,消防泵、消防炮參數等有兩處及以上不同時)。
4.1.1.4 舉高類消防車每一個型號為一單元。
4.1.1.5 底盤的承載能力相差大于20%或發動機功率相差大于30%的消防車不能劃在同一單元。
4.1.1.6 泵的布置方式不同不能劃在同一單元(如中置泵和后置泵)。
4.1.2 申請資料
認證申請所需資料見附件1。
4.2 型式檢驗
4.2.1 送樣原則
應從認證申請單元中選取代表性樣品送樣進行型式檢驗。若新申請產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統,在其結構、檢測標準、檢測項目不變的情況下,與已獲證的產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統一致時,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2.2 送樣
4.2.2.1 型式檢驗的樣品由委托人送到指定的檢測機構。
4.2.2.2 送樣清單見附件2。
4.2.2.3 特殊情況由委托人提出申請,符合條件并經批準后可到生產廠進行現場檢測。
4.2.2.4 型式檢驗樣品及相關資料的處置
型式檢驗后,樣品應退還委托人或按委托人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4.2.3 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見附件3。
4.2.4 消防車采用的底盤必須獲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對獲得認證后,改裝時沒有變化的項目,消防車整車認證時不再進行檢測。對已獲得國家強制性認證或國家承認的自愿認證的零部件和系統,當零部件和系統的結構、檢測標準、檢測項目不變的情況下,消防車認證時不再進行檢測。
4.2.5 消防車檢測項目的劃分
消防車檢測項目分為消防車整車檢驗項目和主要總成件、附件檢驗項目兩類。
4.3 初始工廠審查
4.3.1 審查內容
4.3.1.1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按消防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附件5)進行。對于已經取得專用車產品CCC認證的企業,在做消防車產品初始工廠檢查時,適當簡化,免除重復審查內容。
4.3.1.2 產品一致性檢查
1)認證產品的標識;
2)認證產品的結構及參數;
3)對認證產品進行抽樣檢測。
4.3.1.3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的加工場所,產品一致性檢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
4.3.2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時間
型式檢驗合格后,再進行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
工廠審查時間根據所申請認證產品的單元數量確定,并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每個工廠為6-8人日。對于已經取得專用車產品CCC認證的企業,在做消防車產品初始工廠檢查時,適當減少人日數,免除重復審查內容。
4.4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型式檢驗結果的評價由檢測機構做出;初始工廠審查的評價結果由工廠審查組做出;認證批準由認證機構做出。
4.4.1 型式檢驗結果的評價
當所有的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全部符合標準要求時,方可認為型式檢驗結果合格。若有個別檢測項目不合格,但易于改進的,可允許重新送樣進行檢測,重新檢測時再出現任何一項不合格,即認為型式檢驗結果不合格。
4.4.2 初始工廠審查的評價
4.4.2.1 如果整個審查過程中未發現不符合項,則審查結論為合格;
4.4.2.2 如果發現的不符合項對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無明顯影響,不危及到認證產品符合安全標準時,工廠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采取糾正及糾正措施,并報審查組確認其措施有效后,則審查結論為合格;
4.4.2.3 如果發現嚴重不符合項,或工廠的質量保證能力不具備生產滿足認證要求的產品時,則可終止審查,委托人整改并自查符合要求后重新申請認證。
4.4.3 認證批準
認證機構對型式檢驗、工廠審查進行綜合評價,型式檢驗和工廠審查均符合要求,經認證機構評定后,頒發認證證書(每一個申請單元頒發一個認證證書)。認證證書的使用應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
4.4.4 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指自受理認證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時止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檢驗時間、提交工廠審查報告時間、認證結論評定和批準時間、證書制作時間。
型式檢驗時間為30個工作日。
提交工廠審查報告時間一般為5個工作日。
認證結論評定、批準時間以及證書制作時間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
4.5 認證后監督
4.5.1 認證監督檢查頻次
4.5.1.1 一般情況下從獲證后的第13個月起,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4.5.1.2 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1)獲證產品出現安全質量問題或用戶提出安全質量方面的投訴并經查實為生產廠責任的;
2)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標準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有足夠信息表明生產廠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質量管理體系等,從而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時。
4.5.2 監督的內容
4.5.2.1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復查
從獲證起的4年內,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復查范圍應覆蓋4.3.1.1的全部內容。每個工廠的復查時間通常為2-4個人日。
獲證后的第5年,應按4.3的規定對工廠質量保證能力進行全面審查。
4.5.2.2 產品一致性復查
從獲證起,按本規則4.3.1.2條的規定進行現場核查,并抽樣檢測。如果出現4.5.1.2條中所列情況之一時,應增加相應的型式檢驗項目。
4.5.3 獲證后監督結果的評價
監督合格后,可以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認證標志。如果存在嚴重不符合項,應立即停止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并立即進行整改。其他不符合項則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整改,逾期或整改仍不符合將停止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整改仍不符合則撤銷認證證書并停止使用標志,同時對外公布。
5.認證證書
認證證書的使用應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
5.1 認證證書的有效性
證書的有效性依賴認證機構定期的監督獲得保持。
5.2 認證的變更
5.2.1 獲證產品的變更
若獲證產品需對其結構、零部件或系統等進行變更,須由企業提出申請,并向認證機構提交變更的資料。
5.2.2變更的評價與批準
認證機構對委托人提交的變更資料進行審查,確認原認證結果對變更項目的有效性。針對差異做資料審查/補充檢測/工廠審查(必要時),對符合要求的變更給予批準或換發認證證書。
5.3 認證的暫停、注銷和撤銷
認證的暫停、注銷和撤銷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當消防車輛存在重大設計缺陷或安全隱患,并經查實確為制造者責任時,認證機構視具體情況和性質可暫停和撤銷認證證書。
6.認證標志的使用規定
證書持有者必須遵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6.1 準許使用的標志樣式
6.2 標志加施
獲得認證證書的消防車,應在消防車前風窗玻璃內側的右上方(按汽車前進方向)加貼規定的認證標志,認證標志的規格為5號,即尺寸Φ60mm。并應在產品的標牌上模壓認證標志。
舉高類消防車除按上款加貼及模壓認證標志外,還應在臂架的明顯部位上印刷或拓刷規定的認證標志。
7.認證收費
認證收費由認證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
附件1:
消防車產品強制性認證所需資料
1.產品結構及技術參數說明
1.1 消防車一般結構特征
1.1.1 外觀照片和外廓尺寸簡圖(兩個都要);
1.1.2 車輛類別;
1.1.3 駕駛室型式;
1.1.4 車軸數和布置及驅動方式;
1.1.5 輪胎規格;
1.1.6 發動機型式及布置;
1.1.7 臂架型式(僅對舉高類消防車);
1.1.8 控制方式(全液壓或電液控制)(僅對舉高類消防車);
1.1.9 支腿型式;
1.1.10 調平型式(支腿和工作斗)(僅對舉高類消防車);
1.1.11 安全報警系統;
1.1.12 上、下互鎖系統;
1.1.13 逃生救援裝備;
1.1.14 消防泵型式;
1.1.15 強制冷卻保護方式;
1.1.16 功率輸出裝置型式;
1.1.17 消防泵驅動型式;
1.1.18 消防泵布置型式(中置或后置);
1.1.19 消防炮型式;
1.1.20 泡沫液-水混合方式;
1.1.21 泡沫泵型式;
1.1.22 空壓機型式;
1.1.23 比例混合器型式;
1.1.24 自保系統型式;
1.1.25 器材箱型式;
1.1.26 器材數量;
1.1.27 干粉炮型式;
1.1.28 干粉罐布置型式;
1.1.29 驅動氣體種類;
1.1.30 隨車吊型式;
1.1.31 照明燈具布置型式;
1.1.32 發電機布置方式;
1.1.33 通訊系統的相關參數;
1.1.34 圖象傳輸系統相關參數;
1.1.35 定位系統相關參數;
1.1.36 防生化救災系統相關參數;
1.1.37 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救災系統相關參數;
1.2 尺寸及質量
1.2.1 車輛長、寬、高、軸距、輪距、前懸、后懸。
1.2.2 舉升高度;
1.2.3 工作幅度;
1.2.4 支腿展開寬度;
1.2.5 器材廂尺寸;
1.2.6 罐體尺寸;
1.2.7 空載、滿載狀態下整車及各軸質量;
1.2.8 罐容積;
1.3 發動機
1.3.1 制造廠名;
1.3.2 型號;
1.3.3 型式(強制點火式、壓燃式等);
1.3.4 汽缸數、缸徑、行程及排量;
1.3.5 額定功率及相應轉速;
1.3.6 最大扭矩及相應轉速;
1.3.7 燃油型號;
1.4 傳動裝置
1.4.1 傳動型式;
1.4.2 離合器的型式;
1.4.3 變速器型式、操縱方式、各檔速比;
1.4.4 驅動橋型式及速比;
1.4.5 最高車速;
1.5 懸架結構及型式
1.6 轉向機構
1.6.1 轉向機構型式及助力方式;
1.6.2 最小轉彎直徑;
1.7 制動系統
1.7.1 行車制動系型式及結構;
1.7.2 駐車制動系型式及結構;
1.7.3 應急制動系型式及結構;
1.7.4 輔助制動系型式及結構;
1.8 車身結構
1.8.1 車門數量及開啟方向;
1.8.2 器材廂數量;
1.8.3 器材廂門型式;
1.8.4 乘員室型式(與駕駛室一體或獨立);
1.8.5 進、出水管路布置;
1.8.6 滅火劑輸送系統布置;
1.8.7 器材的布置和固定型式;
1.8.8 副車架型式;
1.9 照明及信號裝置
1.9.1 燈具的安裝(汽車外形簡圖,并標出所有燈具在車上的安裝位置,燈光顏色,數量);
1.9.2 反射器配置;
1.10 電氣系統圖;
1.11 管路圖;
1.12 重要結構件應力計算;
1.13 發動機與泵的匹配計算;
1.14 制造廠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特殊說明;
2 產品認證檢測項目所執行的技術標準
3 必要的認證檢測項目的檢驗報告
4 生產企業概況:
4.1 生產情況(所申請的產品年生產能力及生產歷史)
4.2 關鍵外購件登記表(包括:名稱、型號、規格、供貨單位、進廠檢驗項目)
4.3 生產企業的主要檢測儀器設備登記表(包括:名稱、型號、規格、數量、精度、檢定周期)
4.4 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目錄及機構框圖(或表)
5 產品使用說明書及用戶使用維修手冊(包括磨合、保養范圍)
6 通過產品認證部件的有關資料(包括底盤)
7 其它資料
附件2:
消防車送樣清單
序號 名 稱 數 量
1 消防車 1輛
2 **水帶接扣 五副
3 **螺紋接扣 五副
4 **水帶 60米
5 *破拆工具 一套
6 *手抬機動消防泵 一臺
7 *消防員戰斗服(包括頭盔) 一套
8 *空呼器 一套
9 *避火服 一套
10 *隔熱服 一套
11 *移動式排煙機 一臺
12 *安全帶、安全繩 各3條
13 **消防槍 各三只
14 *高空救生設備 一套
15 **安裝于消防車后部燈具 一套
16 **消防車生產企業加裝的側標志燈、側反射器 一套
17 *消防梯 三架
送樣清單
序號 名 稱 數 量
18 *內飾材料(地板、頂棚、座椅面料及門內側護板) 5塊/種(規格為356mm×100mm)
19 *消防泵(帶進、出水管、出水球閥) 一臺
20 *消防炮(帶炮進口閥、連接法蘭和壓力表座) 一門
21 *高、中壓卷盤 三套
22 *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救災設備 一套
23 *防化救災系統 一套
24 *鋼絲繩(云梯車) 一根(長度大于10米)/種
25 ***干粉罐 一臺
注:1.*如已檢驗并在檢驗有效期內,則提供國家指定檢測機構的檢驗報告即可。
2.**已認證或檢驗并有效,則提供國家指定的認證和檢測機構的認證報告或檢驗報告即可。
3.***必須提供安全許可證和檢驗報告。
4.對于汽車輪胎、汽車玻璃、安全帶等已列入國家強制性認證目錄零部件和系統,消防車整車廠可不用重復送樣檢測,但必須使用已獲認證的零部件,并提供相關證明。
附件3:
(一)消防車整車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1.標記
消防車的標記應符合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第3.1條要求。
2.尺寸
2.1 外廓尺寸
消防車的外廓尺寸應符合GB1589—1989《汽車外廓尺寸限界》和GB7956-1998《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表1和表2的要求,當車輛滿載且外后視鏡底邊的離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時,外后視鏡的外伸量應符合GB15084—1994《汽車后視鏡的性能和安裝要求》的要求。
2.2 后懸
消防車的后懸應符合GB 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第3.3條要求。
3.側傾穩定角
消防車的側傾穩定角應符合GB 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第3.7.1條要求。
4.后視鏡的安裝要求
消防車的后視鏡的安裝要求應符合GB 15084—1994《汽車后視鏡的性能和安裝要求》第6條的要求。
5.照明及信號裝置
消防車的照明及信號裝置安裝應符合GB 4785—1998《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的要求。
6.內飾材料
消防車的內飾材料應符合GB 8410—1994《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的要求。
7.燃油系統及排氣管
消防車的燃油系統及排氣管應符合GB 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第11.7.1、11.7.2、11.7.5、11.7.6、11.8條要求。
8.防護裝置
消防車的側面防護裝置應符合GB 11567.1—2001《汽車和掛車側面防護要求》,后下部防護裝置應符合GB 11567.2—2001《汽車和掛車后下部防護要求》的要求。
9. 號牌板
消防車的號牌板應符合GB 15741—1995《汽車和掛車號牌板(架)及其位置》的要求。
10. 加速行駛車外噪聲
消防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應符合GB1495《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表1的要求。
11. 消防車行駛基本性能
(1) 最高車速
消防車最高車速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表3的要求。
(2) 加速性能
消防車加速性能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表3的要求。
(3) 制動性能
消防車制動性能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1.4條的要求。
12. 質量參數
(1) 軸荷
消防車軸荷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1.2.4條的要求。
(2) 整備質量
消防車整備質量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1.2.3條的要求。
(3) 最大總質量
消防車最大總質量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1.2.4條的要求。
(4) 質心高度
消防車質心高度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1.2.5條的要求。
(5) 罐容積
消防車罐容積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表1的要求。
13. 可靠性行駛試驗
消防車可靠性行駛試驗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1.6條的要求。
14.最大真空及密封性
消防車的最大真空及密封性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2.4條要求。
15.引水時間
消防車的引水時間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表5的要求。
16.連續運轉
消防車的連續運轉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2.6條的要求。
17.超負荷運轉
消防車的超負荷運轉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2.7條的要求。
18.出水管路密封和強度
消防車的出水管路密封和強度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2.3條的要求。
19.水炮噴射
消防車的水炮噴射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2.8條的要求。
20.泡沫炮噴射
消防車的泡沫炮噴射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3條的要求。
21.操縱手柄標牌、操縱指示
消防車的操縱手柄標牌、操縱指示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2.9和GA39《消防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要求。
22.最大吸深時泵的性能
消防車最大吸深時泵的性能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表4的要求。
23.干粉噴射系統
消防車干粉噴射系統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4條的要求。
24.罐防腐蝕
消防車罐防腐蝕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2.2條要求。
25.引水可靠性
消防車引水可靠性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2.5條要求。
26.穩定性
舉高消防車的穩定性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5.1條要求。
27.臂架及梯架強度
舉高消防車臂架及梯架強度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5.2條要求。
28.調平功能
舉高消防車調平功能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5.4.3條和4.5.4.6條要求。
29.操作性
舉高消防車操作性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5.3條要求。
30.安全工作范圍極限
舉高消防車安全工作范圍極限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5.4.4和4.5.4.5條要求。
31.液壓系統自鎖和互鎖
舉高消防車液壓系統自鎖和互鎖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5.4.7條要求。
32.安全系統要求
舉高消防車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5.4.8、4.5.4.9和4.5.4.10條要求。
33.應急輔助裝置
舉高消防車應急輔助裝置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5.4.13條要求。
34.臂架或滑車的鎖止功能
舉高消防車臂架或滑車的鎖止功能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5.4.12條要求。
35.器材廂門
消防車器材廂門應符合GA39.4《水罐消防車通用技術條件》第5.4.9條要求。
36.防滑
消防車防滑應符合GA39.4《水罐消防車通用技術條件》第5.4.7條要求。
37.電氣安全
消防車電氣安全應符合GA39.4《水罐消防車通用技術條件》第5.8條要求。
38.防雨密封
消防車防雨密封應符合GB7956《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1.5條要求。
(二)消防車主要總成件、附件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1.消防泵
消防泵應符合GB6245《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的要求。
2.消防炮
消防炮應符合GB19156《消防炮通用技術條件》的要求。
3.消防槍
消防槍應符合GB8181《消防水槍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的要求。
4.消防接口
消防接口應符合GB12514《消防接口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和GB3265《內扣式消防接口》的要求。
5.水帶
水帶應符合GB6246《有襯里消防水帶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的要求。
6.破拆工具
破拆工具應符合GB/T17906《液壓破拆工具通用技術條件》的要求。
7.手抬機動消防泵
手抬機動消防泵應符合GA108《手抬機動消防泵》的要求。
8.隔熱服
消防員隔熱服應符合GA88《消防隔熱服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要求。
9.消防員戰斗服
消防員戰斗服應符合GA10《消防員滅火防護服》、GA140《消防指揮服》、GA6《消防膠靴》、GA7《消防手套》和GA44《消防頭盔》的要求。
10.空氣呼吸器
空氣呼吸器應符合GA124《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的要求。
11.消防梯
消防梯應符合GA137《消防梯通用技術條件》的要求。
12.高、中壓卷盤
高、中壓卷盤應符合GB15090《消防軟管卷盤》的要求。
13.消防球閥
消防球閥應符合GA79《消防球閥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14.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救災設備應符合GB16808《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15.分水器
分水器應符合GA11《分水器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16.集水器
集水器應符合GA12《集水器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附件4:
消防車產品認證須具備的生產和檢測設備清單
一、生產設備
1.必須的機加工設備。
2.磷化、酸洗設備或能達到相同效果的其它前處理設備。
3.整套烘涂漆設備。
4.鈑金作業所需設備。
5.必須的焊接設備。
6.2噸以上天車或相應設備。
7.臂架焊裝和校準設備(舉高類消防車生產企業)。
8.100噸以上沖壓設備(舉高類消防車生產企業)。
9.探傷設備(舉高類消防車生產企業)。
10.消除臂架內應力的設備(舉高類消防車生產企業)。
11.液壓元、器件調試臺(舉高類消防車生產企業)。
12.電器元、器件篩選臺(舉高類消防車生產企業)。
13.鏜、磨設備(舉高類消防車生產企業)。
14.生產用各種量具。
二、檢驗設備
1.9m以上深井(井直徑大于等于1.5m)。
2.不小于100m3的水池(池深大于4米)。
3.消防車連續運轉試驗臺(包括:)
①50mm通徑,工作壓力6.4MPa流量計。
②100mm通徑,工作壓力2.5MPa流量計。
③200mm通徑,工作壓力1.6MPa流量計。
④與上述流量計配套的管路及流量調節閥。
⑤1.5級0~-100kPa真空傳感器表。
⑥1.5級0~2.5MPa壓力傳感器。
⑦1.5級0~6.0MPa壓力傳感器。
⑧轉速傳感器。
⑨0~150℃溫度傳感器。
⑩數據處理電腦及專用軟件。
4.1.5級0~-100kPa真空表。
5.1.5級0~6.0MPa壓力表。
6.1.5級0~10MPa壓力表。
7.0~100℃溫度計。
8.手持式光電轉速表。
9.測角規。
10.角度儀。
11.符合GB7956-1998要求的泡沫接筒。
12.泡沫檔板。
13.阿貝折射儀。
14.100ml量杯。
15.滴管若干。
16.0~3kg電子稱(顯示精度1克)。
17.5m,30m,100m鋼卷尺各。
18.鉛錘。
19.秒表若干。
20.試壓泵。
21.符合GB7956-1998的干粉受粉盤150個。
22.消防泵試驗臺架。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23.取力器試驗臺架。
24.閥件試驗臺。
25.消防車質量稱量設備。
26.防雨密封試驗裝置。
27.電擊穿試驗設備(有220V電壓輸入或輸出的消防車生產企業,例如:照明消防車)。
28.電流、電壓、電功率和功率因數測量設備(有220V電壓輸入或輸出的消防車生產企業,例如:照明消防車)。
29.照度計(照明消防車生產企業)。
30.電絕緣測量儀(有220V電壓輸入或輸出的消防車生產企業,例如:照明消防車)。
31.重一噸的重塊若干(按隨車吊的最大起重重量)。
32.滿足要求的拉力計(帶絞盤的消防車生產企業)。
附件5:
消防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為保證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與已獲型式檢驗合格的樣品的一致性,工廠應滿足本文件規定的產品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1.職責和資源
1.1 職責
工廠應規定與質量活動有關的各類人員職責及相互關系,且工廠應在組織內指定一名質量負責人,無論該成員在其他方面的職責如何,應具有以下方面的職責和權限:
a) 負責建立滿足本文件要求的質量體系,并確保其實施和保持;
b) 確保加貼強制性認證標志的產品符合認證標準的要求;
c)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確保認證標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確保不合格品和獲證產品變更后未經認證機構確認,不加貼強制性認證標志。
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充分的能力勝任本職工作。
1.2 資源
工廠應配備必須的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以滿足穩定生產符合強制性認證標準的產品要求;應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確保從事對產品質量有影響工作的人員具備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適宜產品生產、檢驗、試驗、儲存等必備的環境。
2.文件和記錄
2.1 工廠應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認證產品的質量計劃或類似文件,以及為確保產品質量的相關過程有效運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質量計劃應包括產品設計目標、實現過程、檢測及有關資源的規定,以及產品獲證后對獲證產品的變更(標準、工藝、關鍵件等)、標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規定。
產品設計標準或規范應是質量計劃的一個內容,其要求應不低于有關該產品的國家標準要求。
2.2 工廠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對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有效的控制。這些控制應確保:
a) 文件發布前和更改應由授權人批準,以確保其適宜性;
b) 文件的更改和修訂狀態得到識別,防止作廢文件的非預期使用;
c) 確保在使用處可獲得相應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廠應建立并保持質量記錄的標識、儲存、保管和處理的文件化程序,質量記錄應清晰、完整以作為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證據。
質量記錄應有適當的保存期限。
3. 采購和進貨檢驗
3.1 供應商的控制
工廠應制定對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供應商的選擇、評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確保供應商具有保證生產關鍵元器件和材料滿足要求的能力。
工廠應保存對供應商的選擇評價和日常管理記錄。
3.2 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檢驗/驗證
工廠應建立并保持對供應商提供的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檢驗或驗證的程序及定期確認檢驗的程序,以確保關鍵元器件和材料滿足認證所規定的要求。
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檢驗可由工廠進行,也可以由供應商完成。當由供應商檢驗時,工廠應對供應商提出明確的檢驗要求。
工廠應保存關鍵件檢驗或驗證記錄、確認檢驗記錄及供應商提供的合格證明及有關檢驗數據等。
4.生產過程控制和過程檢驗
4.1 工廠應對關鍵生產工序進行識別,關鍵工序操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如果該工序沒有文件規定就不能保證產品質量時,則應制定相應的工藝作業指導書,使生產過程受控。
4.2 產品生產過程中如對環境條件有要求,工廠應保證工作環境滿足規定的要求。
4.3 可行時,工廠應對適宜的過程參數和產品特性進行監控。
4.4工廠應建立并保持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的制度。
4.5工廠應在生產的適當階段對產品進行檢驗,以確保產品及零部件與認證樣品一致。
5.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
工廠應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程序,以驗證產品滿足規定的要求。檢驗程序中應包括檢驗項目、內容、方法、判定等,并應保存檢驗記錄。
5.1 例行檢驗
例行檢驗是在生產的最終階段對生產線上的產品進行的100%檢驗,通常檢驗后,除包裝和加貼標簽外,不再進一步加工。至少包括:外觀及裝配質量、制動和以下項目:
(1)罐類消防車:
銘牌、標記、罐體容量及軸荷、最大真空、7米引水時間、外部照明及信號裝置的位置。
(2)舉高類消防車:
銘牌、標記、罐體容量(適用時)及軸荷、支腿展開速度、臂架展開速度、回轉速度、安全裝置工作情況(工作斗滿載)、安全工作范圍(工作斗滿載)、調平機構調平能力、外部照明及信號裝置的位置、10次作業循環。
(3)特種類消防車:
銘牌、標記、升降機構速度(包括:升降、回轉、俯仰)(適用時)、隨車吊最大吊重(適用時)、穩定性試驗(適用時)、隨車吊工作范圍(適用時)、發電機功率(適用時)、10次照明燈啟動(適用時)、外部照明及信號裝置的位置、洗、消及殘液回收(適用時)、10次作業循環。
5.2 確認檢驗
確認檢驗是為驗證產品持續符合標準要求進行的抽樣檢驗。(按一定比例、頻次)至少應包括:銘牌、標記、外廓尺寸、制動性能、罐體容積(罐類、舉高類)、軸荷、安全裝置工作情況(舉高類,工作斗滿載)、安全工作范圍(工作斗滿載)、調平機構工作情況(舉高類)、100次作業循環(舉高類、特種類)、最大真空(罐類、舉高類)、7米引水時間(罐類、舉高類)、連續運轉(罐類、舉高類)、照明燈啟動(特種類)、工作范圍內隨車吊起吊重量(特種類)、噴射性能(罐類、舉高類)、支腿、臂架展開速度和臂架回轉速度〔舉高類、特種類〕、發電機作業噪聲(特種類)、警燈、警報器及頻閃燈工作情況。
6. 檢驗試驗儀器設備
用于檢驗和試驗的設備應定期校準和檢查,并滿足檢驗試驗能力。
檢驗和試驗的儀器設備應有操作規程,檢驗人員應能按操作規程要求,準確地使用儀器設備。
6.1 校準和檢定
用于確定所生產的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試驗設備應按規定的周期進行校準或檢定。校準或檢定應溯源至國家或國際基準。對自行校準的,則應規定校準方法、驗收準則和校準周期等。設備的校準狀態應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員方便識別。
應保存設備的校準記錄。
6.2 運行檢查
對用于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的設備除應進行日常操作檢查外,還應進行運行檢查。當發現運行檢查結果不能滿足規定要求時,應能追溯至已檢測過的產品。必要時,應對這些產品重新進行檢測。應規定操作人員在發現設備功能失效時需采取的措施。
運行檢查結果及采取的調整等措施應記錄。
7.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廠應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內容應包括不合格品的標識方法、隔離和處置及采取糾正、預防措施。經返修、返工后的產品應重新檢測。對重要部件或組件的返修應作相應的記錄,應保存對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
8.內部質量審核
工廠應建立文件化的內部質量審核程序,確保質量體系的有效性和認證產品的一致性,并記錄內部審核結果。
對工廠的投訴尤其是對產品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投訴,應保存記錄,并應作為內部質量審核的信息輸入。
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并進行記錄。
9.認證產品的一致性
工廠應對批量生產產品與型式試驗合格的產品的一致性進行控制,以使認證產品持續符合規定的要求。
工廠應建立產品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結構等影響產品符合規定要求因素的變更控制程序,認證產品的變更(可能影響與相關標準的符合性或型式試驗樣機的一致性)在實施前應向認證機構申報并獲得批準后方可執行。
10.包裝、搬運和儲存
工廠所進行的任何包裝、搬運操作和儲存環境應不影響產品符合規定標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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